霸王条款 车险投保理赔的陷阱
车险“霸王条款”四面楚歌
被媒体称为“霸王条款”的车险无责不赔付的规定近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多位业内专家却认为,条款本身并没有太大问题,有其一定合理性,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有配套服务及措施来解决客户的无助。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也于2月22日晚间紧急发出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批条款和费率。
无责不赔有前提
目前,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中,通常有一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导致在实际理赔中出现了无责方索赔无门或是事故方主动多承担责任以获得高比例赔偿的现象,进而引发诸多不满。
“其实,这种规定属于国际通行的做法。”一位保险专家分析认为,关键不是要去改变条款,而是要在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起协商机制和互相结算机制,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
《保险法》中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执行条款应严格
据了解,目前的保险产品主要包括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者又分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专家指出,交强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车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提供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但据介绍,目前北京、重庆、江苏等地方法院都有“认定保险公司无责不赔,以及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类似判决。针对这一现状,昨日晚间,中国保监会已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批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而此通知正是针对当前车险市场的这一热点问题。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下一步保监会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车险服务。包括推动车险产品创新;不断改进车险理赔服务机制,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履行赔付义务;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
全险为何不全
实际,对于车险的不满,并不仅限于“无责不赔”这一条款,很多消费者的怨气是来自“上了全险,却得不到"全面"的赔偿。”业内专家表示,造成这样的局面,可以说与销售环节的误导以及大众对车险的认知不够有很大关系。
一位业内专业人士说,“全险是一个非常容易让大家误解的概念,可能在消费者看来,就是"出了险,都能赔"。但实际的情况是,车险都是列明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会有除外责任,因此,并没有所谓的全险概念。”
据其介绍,现在各家公司包括主险、附加险等,大大小小有三四十种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只是基本选择了符合他现在风险需要的产品,或者说基本涵盖了可能遇到的风险。但如果将所有的风险都转嫁给保险公司,价格对于消费者就是一个新的问题,因为风险与价格是对等的。“大家对全险的概念一定要抛弃,在选择产品是,要先考虑自身的保险需求,其次看保险公司的品牌和服务,最后便是比较价格,这样才能获得理想的保障。”
车险“无责免赔” 不是不赔而是该谁赔
所谓“无责免赔”并不是不赔,而是该由谁来赔的问题。如果对方车主买了商业三责险,那么对方车主就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把自己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车主就可以从对方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获得全额赔偿;如果对方车主没有购买保险,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则应当由对方车主来对受损车主进行赔偿。
“车主上了全险,找保险公司理赔却得不到全额赔偿;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也就不赔偿……”近日,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引起了热议,“无责免赔”这一说法被媒体广泛传播并指责为“霸王条款”。
何为“无责免赔”?
汽车保险合同中的“按责任赔付”条款,车主们都非常熟悉。无论是车损险还是商业三责险条款中都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保险车辆方负全责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保险车辆方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备受公众质疑的“无责免赔”条款,实际上指的就是上述条款中的最后一项。简单说来就是,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一方,那么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
“我买的是全险,现在我的车受了损,保险公司凭啥不赔我?”对于车主的质疑,
北京保险专业协会的李枫说,车主们的疑惑是可以理解的,但仔细分析车险条款,所谓“无责免赔”并不是不赔,而是该由谁来赔的问题。“无论是按照法律的"过错原则",还是保险中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都应当是对车主造成损失的对方车主。如果对方车主买了商业三责险,那么对方车主就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把自己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车主就可以从对方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获得全额赔偿;如果对方车主没有购买保险,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则应当由对方车主来对受损车主进行赔偿。”
涉嫌“霸王条款”?
目前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2亿辆左右,随着汽车产销量的大幅增长,汽车保险业也发展迅速。与此同时,有关车险的投诉和纠纷也显著增加。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司法实践当中,无论是法院还是律师,通常都认为保险公司“无责免赔”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且该条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有“霸王条款”嫌疑,因而在司法实践当中保险公司往往都以败诉告终。
有律师称,无责不赔从保险合同的形式来说是一个典型的免责条款,一定要清晰明示给消费者,但保险公司却没有把这条规定放在免责条款之下,而是放在赔偿处理下面。“也就是说,你既然是免责条款,为什么不把它直接写在合同的免责事项之下。我认为这是一个陷阱条款,刻意让消费者看不到这条免责条款。”
“为什么要用自己掏钱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的责任买单呢?”对于律师的指责,一位保险业内资深专家称,保险条款的设置既要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又要遵循保险的基本原理。按照我国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标准是以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而保险的基本原理也是如此,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责任,并不需要通过自己所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过错导致的责任承当损失。受损车主获得赔偿的途径可以是对方的民事赔偿,也可以是对方掏钱投保的保险公司来赔偿。而且在费率的浮动上,由于对方承担全责,所以上浮的费率也是对方的费率。
“这样才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也符合保险的责任划分原则。值得强调的是,所谓的"无责免赔"并不是一个免责条款,恰恰相反,它是一个明确责任划分的条款。因为我国车险条款从设计之初就有车损险和三责险,车损险针对的是车主自身造成的损失,而三责险保的是车主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两者相互配合基本覆盖了一般双方事故中的损失补偿。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责任划分的条款,那么无责方车主在事故发生后,既可以通过自己购买的车损险获得赔偿,又可以从对方车主那里获得对方的三责险赔偿或者是民事赔偿。这显然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可能通过保险获得超出损失以外的额外利益。”上述专家如是说。
保监会:要完善车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
针对当前车险市场的一些热点问题,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监会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保险产品。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经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于不认真履行保险条款义务、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
据该负责人介绍,下一步保监会将推动保险公司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车险服务。一是推动车险产品创新,支持和鼓励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市场情况,不断创新、丰富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种类、多层次的保险需求;二是不断改进车险理赔服务机制,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履行赔付义务。三是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通过简化流程、单证、运用电子化技术等手段,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
名词解释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拒赔事件
引擎盖砸死修车人 保险公司拒赔车险输官司
投有交强险的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伤亡的,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规定进行赔付是众所周之的事情。但如果车辆不在运行过程中,而是在修车时的静止状态下意外致人伤亡的,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呢?1月24日,江苏丰县法院宣判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涉案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规定赔付受害人近亲属11万元。
2010年9月16日20时40分,程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时,车辆发生故障,程某便将车停靠在紧急停靠带内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程某升起驾驶室,由于天色已晚,便让乘车人李某拿手机照一下。没想到,程某刚起身准备去驾驶室拿东西,引擎盖就突然掉下来,将李某压在下面。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原因的发生是因为驾驶室液压支撑杆上端与驾驶室接触部分的螺纹磨损,液压支撑杆与驾驶室完全脱离后忽然坠下,将李某夹压其间,致其当场死亡,程某与李某均无责任。事后,李某的近亲属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为意外事件,并非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只要具备车辆、道路、过错或意外、造成损害后果四个要素即构成交通事故,车辆在运行中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本案中程某驾驶的车辆因发生故障停靠在道路上,李某在下车检查时从物理位置上讲已经不是本车人员,属于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其被驾驶室夹压致死,根据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分析,本案应当属于交通事故,判决涉案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规定赔付受害人家属11万元。
定损额高于免赔额 人保财险为啥不能赔
当越来越多车主渐渐接受保险公司免赔额(即保险公司免赔的额度)的“霸王条款”时,市民刘先生却又碰到了新的问题。昨日,市民刘先生来电反映,他出险后的定损额高于免赔额,最后保险公司却得出不予赔付的结论,还给出了两种不同的解释。对此,保险公司回应称,可能是销售人员解释不到位。
市民:免赔额为何两种算法
刘先生在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为爱车投了保。前两天,刘先生的车被刮伤,他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定损,确定损失金额为400元,因找不到责任方,保险公司确定赔付比例为70%。
“保险条款中,不计免赔率下面有一附加条款免赔额300元。400元减去300元免赔额剩下100元,按比例应理赔70元。但理赔员却说是400元×70%=280元,低于300元,不能理赔。”
刘先生当即向保险公司咨询对“免赔额”条款的解释。对方告知先减去免赔额,再按比例赔付。当他把理赔员的说法告知对方时,对方立即改口称,是应该按照理赔员的说法。
探访:工作人员说法前后不一
昨日,该公司全国客服热线,工号为884号的工作人员说,“损失低于300元的不予赔付,超过的先减去免赔额,再按照比例赔付。”
“我的定损是400元,那是不是说超过的100元可以对我赔付呢。”“是的。”“那为什么理赔员表示不能赔?”“哦,理赔员说得对的,损失首先要按照责任比例分割,然后再减去免赔额。”
解释:销售人员未解释清楚
该工作人员称,理赔人员已解释得很清楚了,要是有不明白请打另一个咨询电话。但记者一直未打通该电话。
随后,该公司理赔中心客户投诉受理处。一位王姓工作人员表示,免赔额是保险公司为规范道德风险做出的规定,大多保险公司都有此规定。
“免赔额的具体内容是,定损额度首先乘以赔付比例,然后再减去免赔额。比如400元的损失,按70%的赔付比例,就是在免赔额以下的。如按照最高赔付比例80%计算,消费者也仅能拿到20元赔款。”王说。
面对为何有两种解释的质疑,该工作人员说,“非常抱歉,因为销售部和理赔部工作跨度较大,可能保险销售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观察 业内惯例何时打破?
虽然现在已经结案,但刘先生觉得自己被“忽悠”了,“钱是小事,但情感上过不去。”
刘先生表示,自己有两个疑问:首先是,购买保险时,销售人员为何不提醒有免赔额?
其次是,理赔时,为何保险公司内部有两种说法,并且自相矛盾?
对于刘先生的遭遇和疑问,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用定损额先乘以赔付比例,再减去免赔额是业内惯例。
据介绍,在保险条款中,赔付比例和免陪额都各自有规定,但并没有规定是先乘以赔付比例还是先减去免赔额。因此,“保险公司肯定会按照有利于自己经营的方式来赔。”
不知这种“霸王”式的业内惯例何时才能打破。
车险理赔攻略:收费停车场丢车保险公司不理赔
今年7月中旬,家住华阳的辛先生将车停在某露天收费停车场后,和朋友进了附近的一家茶房喝茶,两个小时后,他和朋友来到停车场取车,却发现车丢了。后来,他找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
就此咨询了相关专家,据其介绍,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除此之外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提醒:收费停车场中丢车不赔
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专家支招:收好停车费收据
车在收费停车场被丢,正确的方式是找停车场索赔。因此,驾驶人一定要注意每次停车时收好停车费收据,虽然很多收费停车场的相关规定中写着“丢失不管”,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单方面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如无法协商解决,只好诉诸于法律,目前已经有人打赢了这样的官司。
未年检的车出险不赔
在保险合同中有规定,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专家支招:按时年检
车主千万要切记按时年检,切不可后延,免得索赔时“屋漏更遭连夜雨”,罚款事小,被拒赔事大。
驾驶人未年审不赔
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
专家支招:准时年审
认真一点,别怕麻烦,该年审的时候就去年审。
报案不及时不赔
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案,同时一定要在48小时内报案,否则有可能直接被拒赔。专家支招:48小时内“报案”
车主出险后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义务,切记“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撞车了一定要先向第三方索赔
在不幸出险后,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
险公司将拒绝赔偿。因为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专家支招:先找对方索赔(责任在对方)
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索赔,未果(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赔偿。
撞人后精神损失费不赔
保险公司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为责任免除。专家支招:先私下和解(责任在自己)
一旦出险而且责任在己,最好能和对方商讨一个比较能令大家满意的处理方法,宁可多给对方一点钱,达成私下和解。
未上牌照的车不赔
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专家支招:加倍小心
新车上牌之前,切记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车不要被盗和被撞。
自车撞了自家人不赔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讲,就是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还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相关规定。专家支招:安全第一
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山东车险纠纷同比上升三成 理赔难成老大难
理赔记录被“偷梁换柱”,车险价格到底有多少猫腻?今天,山东省消协表示,汽车保险纠纷同比去年上升三成,尤其是在卖车环节中搭售汽车保险,“理赔难”更是成为行业老大难。
二级店买车遭遇“保险门”
省城消费者王先生看中一辆越野车,他家附近有家二级经销商且价格也比4S店便宜,他便委托这家店向4S店订了新车,并当场缴纳了2000元订金。
今天,王先生与二级经销商销售人员来到4S店提车,4S店却要求他必须在该店购买保险才能提车,王先生当场表示不能接受。于是,王先生向二级经销商要求解除订车合同,退还2000元的订金,并赔偿来回交通损失费。王先生说,等候提车用了三个多月,也违背了合同约定。
消协人员认为,如果有了规范、详细的合同,消费者与经销商就能规避这些不必要的风险。最终,双方协商退还了订金。
低价车险多是“陷阱”
市民刘先生等4人买车时,某保险代理公司兜售优惠低价车险。3个月后,刘先生的车出事故理赔,他发现保单与行驶证车辆资料不相符。随后,他发现一起保险的三位朋友的保单都有错误,保单上的厂牌车型都完全对不上,也就是说保单根本就是无效的。
一周前,刘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更改保单,该保险公司只对车主姓名和其他错误出了更改批单,对厂牌型号拒不更改,因为原车型与保单车型差价很大,更改后保费要增加2000多元。原来,保险代理员当初吸引刘先生故意报低保价,随后在保单上更改厂牌型号导致保单失效。今天,刘先生等人在消保人员的调解下,该保险公司免费重新更正保单。
消协人员建议,车主办理完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一定要及时核对保单上所列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等,如有错漏要立即提出更正。
非营运车遭遇“认定难”
据省城某贸易公司介绍,公司年前买车时,现场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车险合同,将公司所有的车辆进行投保,保单上按照行车证上的内容注明是非营运车辆。一月前,该公司一车辆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修车花去维修费6800元,却遭遇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认为,该车涉嫌非法从事营运不能获赔。
今天,省消协和仲裁部门认定,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未告知车主有关营运与非营运的概念和区别,也没有专门约定相关赔偿条款。另外,车主公司属于从事商品批零的商户,其自用车辆也仅仅为客户购买的商品提供辅助的运输服务,而未利用该车辆直接或间接收取运费或租金,按照一般理解,不应该属于营运车辆。因此,保险公司认定拒赔是不正确的。最终,双方达成了理赔协议。
专家提醒,保险理赔纠纷比较复杂,一般是保险公司单方“认定”造成的,消费者调解无效,可向消协求助或诉至法院解决纠纷.
·“隐形”条款陷阱
电话车险低价竞争暗藏指定条款陷阱
很多私家车主已习惯通过电话购买便宜车险。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财险公司获得电话、网络营销的资质,新一轮的价格竞争在新兴渠道打响,车险电销这一看似透明的投保渠道,却时常会出现低价的陷阱。一味贪图保费便宜,稍不留神就可会掉入陷阱,影响车辆保险理赔。
指定条款陷阱
日前,车主杨先生经过一番询价之后,向报价比其他公司要低10%的保险公司办理电话车险投保手续,并缴纳了保险费。可是,在拿到车险保单之后,却发现除了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之外,还有指定驾驶员和指定行驶区域2个陌生的条款。
所谓指定驾驶员特约条款,是指车主在投保车险时可指定1名或2名驾驶员,并获得相应的费率优惠;指定行驶区域特约条款,是指车主和保险公司约定保险车辆的行驶区域,已达到降低保费的目的。根据驾驶员人数、年龄和行驶区域范围大小,车主可以获得每项5%至10%不等的费率优惠。
而杨先生询价时,保险公司的电话座席人员并没有提及相关条款,更别说仔细介绍其中内容了。
大众保险上海分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张向方表示,由于部分特约条款不受监管部门车险7折令的限制,因此搭配特约条款的保单往往比普通保单在价格上更便宜一些。有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常利用信息不对称,在车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车险合同中加入指定驾驶员、指定行驶区域等特约条款,以达到变相降低保险费的效果。
赔付金额生变
根据条款约定,指定驾驶员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员的信息不真实的,保险公司在核定总赔款的基础上,每次事故扣除10%的赔款。
也即是说,只有在杨先生亲自驾驶车辆,且在上海市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会按照100%损失金额给予赔付。如果杨先生将车辆转借别人,亦或者在上海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事故,那么杨先生将最多自己承担15%的事故损失。
张向方表示,保险公司在作出特约条款时必须履行说明义务,投保单上必须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维护保险合同严肃性的要求,维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不过,上海车险业务现行“见费出单”制度,为个别保险公司误导客户提供“便利”。根据相关要求,车主只有在支付全额车险保费之后,上海车辆联合信息平台才能向保险公司发出出单指令。
对杨先生这样“被打了闷包”的车主来说,在拿到车险保单之前,就已经支付了保险费。如果选择退保或者重新投保,那么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
本刊提醒广大车主,在通过电话购买车险时,应在支付保费前向保险公司核对保险条款内容。当遭遇搭售特约条款的情况,应该立刻向保险公司客服反映,可以通过追查电话录音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来源:解放日报)
上海发布“预警”:车险硕鼠手法现七大新变化
一份由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联合下发,名为《“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情报交流会商机制”2010年第三季度例会纪要》的通知于日前到达上海各家财产保险公司“手中”。《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在这份通知中,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列举了近期出现的车险骗保骗赔七大翻新手法,其过程中,不法保险中介、修理厂继续扮演不光彩的角色。
据了解,在该通知中所列举的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法出现的新动向包括:造假人员由以往的修理厂人员转变为修理厂人员与被保险人联合造假;假赔案的金额由大金额转向小金额,一方面降低造假难度,另一方面利用了对小金额案件审核力度不强,即使查获,法律责任也不严重的特点;假赔案的造假事故区域由市区向郊区转移,规避目前上海各主要道路摄像头的实时监控;出现假赔案发生地点由修理厂向理赔中心转移的倾向;利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有关办法中两车物损事故可不报警的便利,伪造“协议书”的内容,编造两车事故进行登记,或责任互换造假;利用小型客车造假转向利用大型货车造假;造假由以往的车辆损失造假转向人伤鉴定造假案件。
另外,该通知还提醒各保险公司注意保险事故人伤赔偿过程中有不法中介介入的问题。不法分子的主要手法是利用当事人对事故处理不了解,不熟悉交通法规和相关赔偿标准“乘虚而入”,串通部分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提高评残等级,赚取非法赔偿差价。由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对相关鉴定、评定结论难以做到有效审查,给不法中介提供了牟利的空间。在部分郊县地区人伤事故保险理赔的诉讼案件中,保险公司已向法院提出事故当事人和伤残鉴定人到庭的要求,当法院在通知事故当事人和伤残鉴定人到庭时,案件代理人会主动向保险公司提出调解,并表示愿意降低评残等级、减少索赔金额。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会长张俊才指出,随着上海保险业与经侦总队合作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力度的加强,上海保险业在应对保险诈骗和配合打击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尽管上海产险业今年上半年的经营状况有所好转,相关数据显示,盈利水平还很脆弱。保险诈骗也逐渐呈现系统化、智能化、集团化、职业化的倾向,对于保险事故人伤赔付的总额也在年年攀升,这些都是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虽然车险诈骗案件的作案手段及方式多种多样,但有关部门认为,绝大部分诈骗行为能够得逞均是因为保险公司内控不严、修配厂监管真空、无法查勘第一现场这几大原因造成的。
事实上,绝大多数保险诈骗案件之所以能够成功,与保险公司内控管理不当有着必然的联系。有的是诈骗者利用保险公司承保、查勘、定损的流程和管理漏洞;有的是由于公司未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员工即使发现了诈骗行为和线索也缺乏揭发、制止、打击的主观能动性。
而直接和车辆修理发生关系的修配厂在车险诈骗案件中也是十分关键的一环。有的修配厂像小作坊,修理能力和水平相当差,却拥有大量客户,主要原因是专门雇用一批与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等关键岗位熟识的人员,在客户车辆非正常出险后能与保险公司“疏通”,使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甚至是虚假事故得到理赔。(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陈天翔)
·车险理赔死角
“其实‘全险’只包括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险及不计免赔等几个险种。”北京一车险代理机构的李经理介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便投保了上述主险、附加险,车主依然得自己‘买单’。”
车险理赔死角:自燃、爆胎、车内物品爆炸三不赔
今年的夏天似乎特别炎热,连续出现39度以上天气,让人觉得难以忍受,这也增加了市民用车的频率。保险专家提醒,炎炎夏日,车主们在享受开车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车辆使用的安全隐患,如自燃、轮胎爆裂、车内物品爆炸等,而且这些危险造成的损失,还有可能将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车辆发生自燃不赔
每年夏天,各地都会有自燃的报道。由于车损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高温烘烤后的自燃是除外责任,所以车主要想有保障,需另外购买自燃附加险。但统计显示,车辆自燃险投保比例仅占一成。保险专家指出,车辆自燃虽然发生的概率很低,但一旦发生,将是全额损失,对车主而言是不小风险。
燃险主要适用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自燃险因为概率小,对应的保费也很低。从一些机动车自燃的理赔案例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出险车辆是比较旧的汽车,油路年久待修,而且还有很多事故是由于车主擅自改造线路造成的。
专家提醒 一般是两年以上的车辆。如果汽车使用年限过长、机件老化,可以购买“自燃险”。另外,经常长途营运的车辆也应当购买 “自燃险”。 3年以上的汽车,特别是5年以上的汽车最好购买自燃险。新车如果改装了线路、油路很容易引起事故,建议最好也投保自燃险。 此外,车主没有投保自燃险的,如果车子在两年保修期内发生自燃的,可要求4S店来赔偿。
车内物品爆炸损失不赔
除了车辆自燃外,一些放在车子里的物品也有可能成为损坏车辆的“凶手”。比如不少吸烟的男士为了方便,经常随手将打火机放在风挡玻璃前,在夏天烈日的照射下,车内的温度不断上升,打火机很容易爆炸。同时,打火机爆炸,会导致车内饰遭到一定损坏,甚至发生燃烧。
保险专家表示,由于车内危险品爆炸造成的这类损失不在保险公司保障范围,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因此这将给车主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专家提醒 除了打火机之外,可乐等碳酸饮料、香水、发胶、高压杀蚊药、罐装空气清新剂等,在高温炙烤下,都有可能成为 “炸弹”,因此车主夏季应尽量少放或者不放此类物品。
汽车爆胎不赔
前些天气温将近40度,地面温度更是超过50度,在如此高的温度下,比较容易造成车辆爆胎。但保险公司一般都将爆胎列为汽车某零部件的自然老化现象,车轮单独损坏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保险专家表示,车轮单独损坏是指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损坏,而车辆其它部位未发生损坏的情况。对于由轮胎爆裂引发交通事故,给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还是会理赔的。
专家提醒 夏天行车时,车主应随时关注轮胎的使用情况,当轮胎磨损到一定程度时,要及时更换质量好的新轮胎;同时,应定期到专业维修点测试胎压,确保轮胎的胎压始终处于正常状态中。夏天的汽车轮胎不要充气太多,以免发生危险。
“全险”不全赔付 买车险先搞清免赔项
8月11日,北京朝阳区润枫水尚和华纺易城两小区约70辆轿车车体被人泼上腐蚀性液体,全部车辆漆面不同程度受损。汽配维修厂称,普通车被毁,损失约在千余元,而高档轿车的损失有可能要上万元,初步估算70辆车总维修费不会低于20万元。
购买车险希望得到保险公司理赔的车主可能会失望。记者咨询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等保险公司,得到的答复均为,此事件系人为故意破坏,不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将不赔偿任何费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大多数车主,特别是新车的车主来说,一般都会选择“全险”,以为上了“全险”就万无一失,出了任何问题都可以获得赔偿,殊不知这里还有很多“高深”的知识。
“其实‘全险’只包括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险及不计免赔等几个险种。”北京一车险代理机构的李经理介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便投保了上述主险、附加险,车主依然得自己‘买单’。”
夏日行车“险”情
多雨的夏天,车辆涉水熄火,车主千万要“冷静”。
日前,牛先生开车在雨后积水路段慢行,谁知排气管进了水,发动机死火了。情急之下,他迅速启动钥匙,准备重新发动车辆,这一举动,让发动机就此报废,更换发动机花了近5万元。但当他与保险公司交涉时,得到的回答却是,因人为使用不当造成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车辆遇水熄火后,车主重新发动并导致发动机损毁,属于车主操作不当导致的人为事故,保险公司通常是不负责理赔的。”人保财险客服人员介绍,“遇到这种情况,应及时与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联系拖车,让专业修理厂来处理,才能尽可能避免发动机损毁的情况发生。”
夏季路面温度较高,汽车在太阳底下行驶时,如果轮胎充气太足,气体遇到高温膨胀导致轮胎气压加大,快速行驶可能造成爆胎情况,甚至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买了全险后,轮胎爆胎了,保险公司赔不赔呢?“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只是车轮单独损坏的情况不赔。”上述车险代理机构李经理介绍,“当然,由于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就会负责赔偿。”
“免赔项”要注意
除了上述情况,还有很多状况下保险公司不给予赔付。首先就是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不赔。此外,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付。
车主把车放进修车厂维修期间的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赔,因为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
“未经定损直接修车的不赔,如果车辆在外地出险,也要先定损再修车,否则保险公司会因为无法确定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车险部人士提醒,“还有就是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时,责任在对方,如果放弃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另外,拖着没保险的车撞车保险公司不赔。如果因为开车拖带一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上路,与其他车辆相撞并负全责,保险公司不会对此做任何赔偿。
还有为了对付某些修理厂将以前换下来的破损车灯装到车型相同的其他车上,骗取赔款的骗保行为,车灯或倒车镜单独破碎保险公司也不进行赔付。
专家建议,购买保险,一定要事先仔细查看各个条款,尤其是免责项。很多车主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会因为条款繁多、内容复杂而在并未细读保险合同的情况下签字,导致事后理赔时投保双方发生纠纷。(作者:李军慧 来源:华夏时报)
“裸险”省小钱冒大风险 车险多种情况并不赔
近年来,汽车保险的赔付额不断上升,汽车保险更是呈现水涨船高之势。高额的商业保险使不少老车主开始“精打细算”,只买交强险、不买商业险的车主越来越多。有调查显示,已有三成以上的老车主不再续保商业保险,成为所谓的“裸险”一族。
对于这一现象的出现,有专业人士认为,车主只买交强险是不可取的,还应量体裁衣投保商业车险,没必要省小钱而冒大风险。就算车子不上路,都有可能发生被盗抢、被刮蹭等问题。而且,虽然目前交强险提高了保障金额,但由于“交强险”遵循分项赔付原则,保障程度只能达到基本水平,相比无处不在的风险和不可预测的出险率,赌运气只买交强险的做法实在不可取。
交强险能保什么?
新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这里面提到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是指如果AB两车发生事故,A车附主要责任,就要负责B车的修车费用,而这部分费用就要从刚才提到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里面出。如果修车的费用超过2000元就要从商业保险里面出,如果A车没有上商业保险,就要自己承担这份费用。
车险多种情况不赔
很多车主都以为给车辆投保了全险,出险后就会由保险公司为一切损失“埋单”。实际上,全险只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责任及不计免赔等险种。而即便投保全险,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不赔付。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15项损失情况被列在保险范围以外:司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有通过年检,在以上这些情形中,司机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险公司在查实后也将拒赔。此外,下列情形也在不赔范围。
地震导致的损失不赔。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对地震造成的损失排除在保险责任以外。
精神损失不赔。 精神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范畴,保险公司缺乏针对精神损害的定损标准。车险条款会有明确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免除责任。
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 保险公司在事故车辆送往修理前,都会派专人前往勘查定损,确定修理价格。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再次发生任何碰撞或被盗,保险公司将拒赔。
操作不当致损的不赔。 譬如,车辆行驶到积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再次强行打火才造成发动机损坏。
单独爆胎损失不赔。在各家保险公司实行个性化新条款后,都将车辆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坏,只是车轮单独损坏的情况加入免赔条款,且均未设立相应的附加险予以补充。如果由于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车等严重事故,保险公司依然负责赔偿。
随车物品致损的不赔。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压伤、击伤,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未经定损送修的不赔。 如果车辆发生异地出险,或者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车主也必须先通知保险公司前来定损,然后送去修理厂。否则保险公司会因为无法确定实际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
私下放弃追偿的不赔。如果车主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交警定己方为无责,不能因为嫌麻烦或发善心而私下放弃向对方司机要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规定,无责方车主一旦放弃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等于放弃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部分配件被盗的不赔。一直以来,不少车主都有这样一个误区:以为投保全车盗抢附加险后,车辆一旦发生被盗、被抢事件,保险公司会对损失物品配件负责赔偿。实际上,如果不是全车被盗,只是部分零部件如轮胎、音响、照明设备等被盗,那么车主只能自认倒霉。只有在全车发生盗抢,警方立案后一段时间未能侦破或寻回后,才能得到保险理赔,由保险公司获得车辆所属权。
交强险商业险一个都不能少?
目前,机动车商业保险的险种主要由2个基本险和9个附加险组成。基本险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自燃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无过失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停驶损失险和车身划痕损失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性险种,其余险种都由车主自行决定上或不上。而车辆损失险是附加险的基础,只有买了车损险才可以买其他的附加险。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除了交强险之外,选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和全车盗抢险这四个险种的组合是最为实用的。此方案的性价比高,虽然投入的保费不是很多,但这几个险种都非常必要。两个基本险是车主的汽车在发生事故后人和车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的基本保证。盗抢险可以解决丢车问(微博)题,一旦车辆被盗或被抢,车主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不计免赔险的作用在于,无论车主在事故中承担多大的责任,都可以保证实现100%赔付。所以建议把这个方案作为投保时考虑的最基本标准。
新手新车该保什么险
新车新手难免磕磕碰碰,发生事故的频率也相对较高。许多车主由于没有经验,干脆一股脑把能买的险种都买了,其实这倒也没有必要,要尽量让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首先,对于新手买的新车来说,车损险是很必要的。车主的驾车技术或驾驶习惯不能对车辆安全提供较高的保障时,最好买此险种。其次,第三者责任险虽然与交强险的功能几乎重叠,但可以弥补交强险保障能力的不足,用来应付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另外,不计免赔险可以让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所以车主们也应给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分别投保不计免赔险,使理赔权益最大化。
除此之外,新手或者是经常跑高速公路的车主,可以考虑投保划痕险。仔细算算,车身侧面由于出现划痕需要重新喷漆至少需要2000元,投保了划痕险,这笔钱就会由保险公司埋单。
长假出游哪些保险可“护航”
长假将至,车主们自驾游的热情自然而然开始高涨起来。而自驾路程中,驾车人对路况的熟悉程度远低于日常驾车,事故发生率通常较高。而旅游途中路段拥挤,也可能增加车辆刮蹭的概率。此外,若是碰上恶劣天气,野外自驾游还有滑坡、雷击等风险。针对以上可能存在的风险,车主在出行前最好配备好相关的保险。
据了解,自驾游可投保的人身保险主要是意外身故、残疾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在选择保险前,要先查看一下自己以往购买的保险,有的商业保险项目较多,可能已包含了出行、旅游的相关保险。若已购买相关项目的保险,则无须重复购买。自驾游一般属于短期旅游,因此可购买相应的短期旅游保险产品,保险期最好等于或大于出行期,多出的时间不用过长。而自驾游所驾驶的车辆一般已配备了保险,但考虑到途中车辆多停靠在野外或路边,容易遭到损坏,最好临时增加一个车身划痕险。